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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环保〔2015〕126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确保完成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今年内要全部淘汰”、“ 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国家6部委印发的《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关于“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并实施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省直9部门印发的《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关于“市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政府补贴政策和措施”的要求,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了《泉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制定并发布本辖区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有关事项通告,于11月1日前组织开展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工作。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6部委印发的《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泉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之前,淘汰2005年底前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二、补贴条件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柴油车)。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提前交售报废,是指车辆无报废年限限制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为准。
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泉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 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
7.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三、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
1.设立市级提前报废黄标车专项补助资金,按《泉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市级补助资金标准》(见下表),对各县(市、区)提前报废黄标车进行补助。
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完成情况,今年每月1次、2016年起每季度1次,由县级环保、财政部门按下表标准填报《泉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向市环保局申请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核拨至县级财政部门。
泉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市级补助资金标准(元/辆)
注册时间 车辆类型 |
2005年底前 |
2006年以后 |
|
货车 |
微型载货车 |
900 |
1100 |
轻型载货车 |
2250 |
2450 |
|
中型载货车 |
2780 |
2980 |
|
重型载货车 |
4500 |
4700 |
|
客车 |
微型载客车 |
900 |
1100 |
小型载客车 |
1800 |
2000 |
|
中型载客车 |
2790 |
2990 |
|
大型载客车 |
4500 |
4700 |
|
轿车 |
2250 |
2450 |
|
微型轿车 |
900 |
1100 |